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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1执保1475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857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书记员 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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