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C区15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外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外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连江街道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关于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执38号执行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执38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8447035元及案件受理费1248816元、保全费5000元、财保费236671.24元、执行费7158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 二、如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刚 审 判 员 李 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