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执3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皓源,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外环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外环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连江街道建设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黔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