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执3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皓源,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外环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和平镇外环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连江街道建设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惠水县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惠水县恒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贵州兴惠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7)黔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由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芬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