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22民初21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6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号4栋302室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被告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找到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又不能提供出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住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75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孟灵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孟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