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22民初208号
原告:**,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
被告: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号4栋302室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原告**与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艳
人民陪审员孟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