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22民初150号
原告:宫国辉,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号4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工:**
被告:***,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国辉诉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国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孟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