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8798号
原告:北京博睿思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兴,总经理。
被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博睿思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受理后,原告北京博睿思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睿思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睿思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均由原告北京博睿思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平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