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赛民初字第01733号
原告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9893792-5。
法定代表人袁存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4461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575686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公司股东兼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金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裕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中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常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德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