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03民初296号
原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乌海市呼铁同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增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呼铁同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宏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俊英
书记员 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