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0596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加诺防腐衬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2299566R。
法定代表人:姜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清(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包钢**桥张家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03017573J。
法定代表人:康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平、郑有(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加诺衬胶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诺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振华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加诺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振华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加诺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加诺公司撤回对被告振华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由安加诺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