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通信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2018号
原告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元,由上海乐通通信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燕娜
书记员  王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