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1777号
原告:南通苏通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1534795J,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村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如皋如城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815403589,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苏通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如城文峰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苏通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南通苏通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