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105号之一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团****房。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杭州创意设计中心****v>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思
书记员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