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0105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团****。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杭州创意设计中心****v>
法定代表人:林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被告通过“天眼查”查询,原告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共计36件,无一件是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应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还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本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即被侵权人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综上,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文化会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思
书记员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