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3民初8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北路新村花园A区1栋A号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5441906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杰,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赣020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程杰价值5万元的财产或到期债权;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景德镇城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二区11栋802房产(景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本院确认,现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杰价值5万元的财产或到期债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鄢珺所有的景德镇城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二区11栋802房产(景房权证字第××号)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杰各负担一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