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

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程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3民初803号
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新村花园A区1栋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杰,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杰价值5万元的财产或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以其单独所有的景德镇城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二区11栋802房产(景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申请本次保全作担保。
为保证人民法院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得到及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程杰价值5万元的财产或到期债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景德镇城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二区11栋802房产(景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春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