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345号之一
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
负责人:***,局长。
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