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

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345号 申请人: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市魏桥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 申请人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称,2022年3月1日,邹平市魏桥中学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作为邹平市魏桥中学的设立、举办单位,应当依法承接邹平市魏桥中学的对外债务。故申请法院将本案被告变更为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现代教具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邹平市教育和体育局替代邹平市魏桥中学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邹平市魏桥中学退出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