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6946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鹏,法务经理。
被告:山***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路37号1幢2904号。
法定代表人:侯效曾。
被告:黄占起,男,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占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黄占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