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189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现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