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0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2幢。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65弄18号湘江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2695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申请人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5,400.64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沪0114民初110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5,400.64元。现申请人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5,400.6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