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033号之二
原告: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118号2幢。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265弄18号湘江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26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8元,减半收取7,9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959元,由原告上海翔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