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2民辖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269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4民初18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煌浦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14民初18323号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主要涉及系艺术漆涂料施工,为“大别山安徽XX中心纪念馆内装及布展工程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项目”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本案所涉的涂料施工是上述一体化EPC项目工程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属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应当依法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上海美君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性质系承揽合同,该合同性质认定并不以上诉人与案外人所签订合同性质来认定,也并不是只要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依法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在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即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