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1民初1402号
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2629765(1-3)。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有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雍滔,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郎溪县,
被告:***,男,1943年出生,汉族,现住郎溪县,系被告雍滔之父。
被告:***,女,194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郎溪县,系被告雍滔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雍滔、***、***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雍滔、***、***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雍滔、***、***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雍滔、***、***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