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3号
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学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梅学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洪钰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