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众和装饰有限公司

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城投众和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1659号之二
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N985NXN,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县崇德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吉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兵,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佑,云南德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城投众和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XYT7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融城金阶A座副楼4楼。
法定代表人:王江,公司董事长。
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城投众和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禄劝百意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姚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