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102民初251号
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0239264Q,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五团沙河镇电子商务产业园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29182558C,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沙河镇春风路以北、健康路以西五团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坤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拉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22970407U,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沙河镇五团综合楼四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会计,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河镇5团。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五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100MB1J16087D,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五团沙河镇。
负责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阿拉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五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4日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21)兵01民终1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无需继续反诉为由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300元,减半收取82,650,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邱 翠 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