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101民初255号
原告:***,男,1963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尔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2229730407U,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金银川镇文化路一团综合活动中心东侧基建大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