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03民初1264号
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新西道**中环广场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89076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楼****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263048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购销欠款8064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15日签订了五份《销售合同(通用产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服务器配件,货款总额827148元,合同约定了货物品种、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对货物数量、质量未提出异议。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陆续支付了20700元货款。剩余货款,被告一再拖延支付,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15日签订了五份《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通用产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服务器配件,金额分别为206832元、26290元、105160元、273416元、215450元,总货款共计82714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了全部货物。2018年8月24日,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出具了《付款承诺函》,确认截至该日尚拖欠原告货款827148元,承诺按计划及时清偿所有货款。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自认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至10月,陆续支付了20700元的货款,尚欠货款806448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全部货物后,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全部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06448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064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4元,由被告北京信诚致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