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7477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 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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