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肥乡区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8219号
原告: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A-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泰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西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江红,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前白落堡村南新309线南侧。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青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肥乡区泰昌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聊城华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