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316号
原告:山东北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8号楼正丰大厦3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85248H。
法定代表人:薛俊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武,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一路以东、海滨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D44K8XF。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原告山东北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北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北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北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7元,由山东北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颖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秋月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