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爆破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爆破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4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三川,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国源,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爆破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复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49年10月15日出生,原上海爆破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德令哈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令哈市新海石灰石综合销售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爆破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