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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1民初1083号之一
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2元,减半收取计2641元,由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褚振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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