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榕树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鑫博盛科技园E栋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购销合同》约定,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协商不成,依法提交未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案件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定合同违约方,故该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诉请事由,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普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光明区为合同履行地。深圳市光明区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
审判员尹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