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22民初1081号之一
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榕树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老台村。
法定代表人:常玉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告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92万元,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9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白远利
审 判 员  吴洪林
人民陪审员  黄世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