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榕树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老台村。
法定代表人常玉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沈阳华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辽宁沈煤龙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1日、3月24日、4月15日、5月7日、6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向桓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16处,存在抵押登记及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上述房产。
4、本院向桓仁县林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林权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权信息。
5、本院向桓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设备有21台设备(造纸设备),该设备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做抵押担保,本院对上述设备予以查封(轮候)。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0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朱福忱
审判员  吕 勇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