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康百易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3民初703号
原告:重庆康百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狮子居委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R5N56B。
法定代表人:廖东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绵阳经开万达广场20-2栋2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ML91C。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康百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谢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康百易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康百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长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