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72民初1285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9元,减半收取计8969.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鹏
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书 记 员 张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