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81民初336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8.00元,减半收取计778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胜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