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889号
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4600B。
法定代表人于民。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进军,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917A。
法定代表人江建兴。
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433号。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以与被告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196元,减半收取6598元,由原告裕实国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靖玥
审 判 员 常 丽
人民陪审员 田书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