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9民初805号
原告: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672916302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
法定代表人:李宝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917A),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江建兴。
原告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黑龙江省恒川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彦昆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妍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