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322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1执232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917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4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蒋嵩应支付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684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8年4月8日、2018年8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系统反馈,**名下有牌号为云A×××××轿车一辆,本院已委托车辆登记地法院查封。
2018年4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8月15日,本院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查,**与案外人**共有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红梅路××单元××房产,**、**、***、***共有位于遵义市××××二设计研究所经济适用房C幢1-7-4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3年。
2018年8月16日,本院到蒋××户籍地遵义市红梅社区调查、了解执行人的情况,并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中虽发现**名下有房产,但均系与案外人共有,暂不宜处置,另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计珉
审判员***
审判员戈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