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126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路3433号。
委托代理人:***,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天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长城电工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从天水长城电工电气系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划拨存款14794.64元,另天水长城电工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已给付85205.36元,都已由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领取。
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天水长城电工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底给付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0000元(已给付)。二、剩余欠款236000元、案件受理费3170元,执行费498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无锡隆恩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欠款23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170元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