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兴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北辰丽家8号楼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宛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豫商大厦酒店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兴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010048.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标的:2010048.90元,执行到位657904.49元。同时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银行账户资金335404元)、工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予以惩戒。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仲
审 判 员 张小龙
审 判 员 龙世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祁福祥
书 记 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