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执行人: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森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执行担保人:***,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株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株仲裁字4001号调解书。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以及执行担保人于2023年4月18日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12执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