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百合嘉园16栋2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2)株仲裁字40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仲裁委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2)株仲裁字4001号仲裁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伍 狄
审 判 员 敖 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