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2439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罗祎琪,女,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向阳北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ATTG2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株洲市联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路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RBHPP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罗祎琪、株洲久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联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