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万坤烟酒商行、湖南某某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03执保936号
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万坤烟酒商行
被申请人湖南***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株洲市芦淞区万坤烟酒商行与湖南***国际清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已保全完毕。
申请方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