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849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849号
原告: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5814462F,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桃园村唐村**。
法定代表人:黄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7304512Q,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三元二村**。
法定代表人:胡玉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明新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自愿履行完毕相应合同付款义务,纠纷已解决,故对于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70元,共计7425元,由无锡市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梓杰